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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异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北京诚信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诚信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凤勇,李卫国,李昂,汤国辉,王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异137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中建一局大厦B座8、9、10层。法定代表人:袁立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聪,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诚信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60号。法定代表人何维。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村村委会西北1000米。法定代表人汤国辉。被执行人:李凤勇,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卫国,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昂,男,1987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汤国辉,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小艳,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在本院执行北京诚信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凤勇、李卫国、李昂、汤国辉、王小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异议人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5)丰执字第60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丰执字第6070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15)丰执字第6070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异议人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东奇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 员代  航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