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7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余姚分公司与马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余姚分公司,马桂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7929号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余姚分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舜江名苑2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83990308B。代表人:周朝辉,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明辉,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桂英,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西路日月星苑一期49#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407042544。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诉被告马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