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宝民诉乔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民,乔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640号申请人张宝民,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乔新,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张宝民与乔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乔新向申请人张宝民清偿劳务报酬50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乔新长期下落不明,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该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