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8601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沈岳明与万卷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万卷出版公司)、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岳明,万卷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万卷出版公司),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383号原告:沈岳明,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委托代理人:张丽杰,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卷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万卷出版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29号。法定代表人:刘一秀。被告: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杨建军。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法定代表人:徐冲。原告沈岳明诉被告万卷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万卷出版公司)、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沈岳明于同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岳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岳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岳明负担。审 判 长 王江桥审 判 员 沙 丽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柳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