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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1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余传福与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龙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传福,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龙桂,余良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372号之一原告余传福。委托代理人陈玮、吴春霖(实习),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龙桂。被告何龙桂。被告余良钢。原告余传福与被告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龙桂、余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传福诉称,被告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5年3月17日签订合同编号为(福)借2015031601号《借款协议》,约定被告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由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4月15日止,以实际借款到帐日期为准以及相关条款。同日,双方又签订(福)借2015031602号《借款协议》,约定被告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6月15日止,以实际借款到帐日期为准以及相关条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借款协议》中被告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内汇入800万元;于2015年3月19日向《借款协议》中被告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内汇入1000万元。原告就两份借款协议的款项出借义务履行完毕。2015年3月17日,被告何龙桂、余良钢分别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福保(201503)01号、福保(201503)02号的《连带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何龙桂、余良钢均就(福)借2015031601、(福)借2015031602《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以及相关条款。2015年8月9日,被告何龙桂作为被告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上述两笔借款分别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9月5日之前还清上述两笔借款本息。现《借款协议》及《还款承诺书》上的还款期限均已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仍未还款,且借款利息分文未付。被告何龙桂、余良钢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当就被告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其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1000万元由2015年3月19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800万元由2015年3月18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16年3月19日止共计432万元);二、判令被告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就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8万元、财产保全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三、判令被告何龙桂、余良钢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查,何龙桂、余良钢因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福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现被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何龙桂、余良钢因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福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涉案借款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原告余传福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传福的起诉。原告余传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4,300元和诉讼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继勇审 判 员  严昌辉代理审判员  王水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津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