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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2民初70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1年12月23日生,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委托代理人邹庆元,信丰县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男,汉族,1979年10月9日生,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19日以诉讼期间双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并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