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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民辖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库车县国土资源局与阿克苏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库车县国土资源局,阿克苏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辖终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库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阿克苏地区库车县。法定代表人:王景田,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刘又源,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库车县国土资源局因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9民初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库车县国土资源局上诉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虽系合同纠纷,但该合同标的系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不动产在库车县境内,据此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库车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库车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不属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畴,且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案件在确定管辖法院时亦应符合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起诉标的金额126365407元,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阿克苏地区,属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审原告阿克苏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库车县国土资源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库车县国土资源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倩代理审判员古丽巴哈尔代理审判员张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苏比努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