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邹熙丽与马根亭、刘风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熙丽,马根亭,刘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邹熙丽,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证件号码412828196209120042。被执行人马根亭。被执行人刘风兰。申请执行人邹熙丽与被执行人马根亭、刘风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54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根亭、刘风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熙丽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马根亭、刘风兰偿还公证债权文书款155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1100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