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贺玉英与袁富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玉英,袁富林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2267号原告:贺玉英。委托代理人:王章骏,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富林。委托代理人:熊徐斌,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玉英诉被告袁富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原告贺玉英在受伤后并未申请工伤认定,也未进行劳动仲裁而径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以非法用工导致原告工伤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系双方发生的综合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仲裁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本案应依法由双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玉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滕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