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2、吴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吴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876号原告吴某1,男,195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刘得志,河南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2,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赵晓阳,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3,女,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1诉被告吴某2、吴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1经通知不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某1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顾世法审 判 员 王长州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