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际忠与杨远杏、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际忠,杨远杏,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李际忠。被告杨远杏。被告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际忠与被告杨远杏、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际忠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际忠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际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征收2712.5元,由原告李际忠负担。审 判 长 胡建林人民陪审员 周 胄人民陪审员 黄 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碧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