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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际忠与杨远杏、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际忠,杨远杏,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李际忠。被告杨远杏。被告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际忠与被告杨远杏、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际忠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际忠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际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征收2712.5元,由原告李际忠负担。审 判 长  胡建林人民陪审员  周 胄人民陪审员  黄 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碧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