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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发区信用社与高军、李守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发区信用社,高军,李守金,王庆亮,赵方来,高龙强,曹国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577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发区信用社,现住莱芜市钢城经济开发区。负责人:董宁,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高军。被执行人:李守金。被执行人:王庆亮。被执行人:赵方来。被执行人:高龙强。被执行人:曹国卿。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发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曹国卿、高龙强、赵方来、王庆亮、李守金、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0)莱钢都证经字第1244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0)莱钢都证经字第1244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光亮审 判 员  弭 强代理审判员  周德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阚洪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