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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被告邵振、邵富其、方彩娥信用卡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人民币50286元、受理费5557元、执行费4157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欠透支款本金198448.11元、利息29809.63元、滞纳金5267.89元(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提出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8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童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