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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谢书艺与赵恵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书艺,赵恵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谢书艺,男,汉族,1984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恵清,男,汉族,1975年1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谢书艺与被执行人赵恵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书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株洲仲裁委员会(2015)株仲裁字第05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赵恵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株洲仲裁委员会(2015)株仲裁字第05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文 辉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笔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