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1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书娟与朱静华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书娟,朱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1执607号申请执行人陈书娟,女,1961年5月20日出生,住西平县。被执行人朱静华,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豫1721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朱静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静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静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静华所有的位于西平县西平大道西段路北59号商住楼东单元5-01东户,建筑面积131.43平方米。二、被执行人朱静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吕彦波、朱静华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朱静华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立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翔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