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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7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郭清田与淄博珑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清田,淄博珑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717-2号申请执行人郭清田被执行人淄博珑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延辉本院在执行郭清田与淄博珑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淄博珑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清田申请执行的标的312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民初1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郭清田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