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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4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丽华与肖桂英、林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华,肖桂英,林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4278号原告:林丽华,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肖桂英,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秋,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林丽华与被告肖桂英、林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林丽华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丽华以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林丽华负担。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