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4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丽华与肖桂英、林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华,肖桂英,林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4278号原告:林丽华,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肖桂英,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秋,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林丽华与被告肖桂英、林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林丽华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丽华以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林丽华负担。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