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刑终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谢燕霞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燕霞,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1699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燕霞,女。因本案于2015年4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谢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4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燕霞犯盗窃罪、持有假币罪、谢某犯持有假币罪一案,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4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燕霞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1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谢燕霞在福永桥头社区XX化妆品店盗窃被害人王某vivo手机一部并使用一张面值100元的假币购买唇膏。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620元。2015年3月15日12时,被告人谢燕霞在福永桥荣路XX便利店盗窃被害人随某Iphone5s手机一部,并使用一张面值50元的假币购买二盒牛奶。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70元(已返还被害人)。2015年4月1日10时,被告人谢燕霞、谢某在福永XX商场港机数码店各使用一张面值100元的假币购买手机外壳。2015年4月5日11时,被告人谢燕霞在沙井大王山新村XX精品服装店盗窃被害人盛某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约2000元、pd990钯耳环一副。耳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60元(已返还被害人)。2015年4月6日11时,被告人谢燕霞在固戍下围园X巷X号一楼铺面盗窃被害人陈某手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700元、唯米手机一部手机。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元(已返还被害人)。2015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谢燕霞在福永街道桥头社区一个店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灰色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011元(已返还被害人)。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15年4月7日晚上20时许,在被告人谢燕霞、谢某的住处抓获二人,并当场查获总值148090元的疑似假币。经鉴定,涉案疑似假币均为伪造人民币。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在卷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谢燕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燕霞、谢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持有假币罪。被告人谢燕霞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本案中,被告人谢燕霞使用假币三次,被告人谢某使用假币一次,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谢燕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被告人谢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谢燕霞向被害人王某赔偿人民币620元,向被害人陈某赔偿人民币700元,向被害人盛某赔偿人民币2000元;查获的假币全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查获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燕霞上诉提出:假币不是我的,是朋友放在我那里的,请二审法院依法处理。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原审所采信的证据已当庭出示、宣读并质证,经本院审理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谢燕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谢燕霞与原审被告人谢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持有假币罪。上诉人谢燕霞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上诉人在原审时称不知道假币是怎么来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显示查获的假币散落于客厅的角落、上诉人卧室的床头柜、衣柜等处,假币均无完好的包装,现上诉人说出假币的真实所有人,不能否认上诉人非法持有的事实,原审按持有假币罪对上诉人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国 儿审判员 涂 平 一审判员 肖 艾 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敏(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