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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执2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郭君与四川省熊猫王酒业有限公司、黄建忠、黄小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君,四川省熊猫王酒业有限公司,黄建忠,四川省邛崃市人和酒厂,黄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6执2499号之一(2016)川0106执2500号之一(2016)川0106执25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君,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李雷、温蕾田,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熊猫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建忠,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黄建忠,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四川省邛崃市人和酒厂。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法定代表人黄小芳,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黄小芳,女,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郭君依据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4762号、(2015)金牛民初字第4760号、(2015)金牛民初字第4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2174280元及利息、409330元及利息、5429460元及利息,执行费79574元、6040元、54547元。经查,车牌号为川AD××57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川A9××99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属被执行人黄建忠所有。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在被执行人黄建忠名下所有车牌号为川AD××57宝马牌小型轿车1辆。二、查封在被执行人黄建忠名下所有车牌号为川A9××99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1辆。三、查封期限为二年。四、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车辆买卖、变更、过户、赠与、转让等登记相关手续。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佘连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