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21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与韩春山、徐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韩春山,徐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1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南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韩春山,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吉兴乡合庆村。被执行人徐海艳,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吉兴乡合庆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与韩春山、徐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分期给付案件款,直至全部案件款给付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金宝审判员 李正顺审判员 郭克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