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05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素龙申请执行张良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龙,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905执173号申请执行人王素龙。被执行人张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16)辽090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在王素龙申请执行张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0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良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云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