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41财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永国与彭应彬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永国,彭应彬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财保166号申请人刘永国,男,汉族,1951年3月19日,重庆市云阳县人,住该县。被申请人彭应彬,男,汉族,1965年10月29日,重庆市渝北区人,住该区。申请人刘永国与被申请人彭应彬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刘永国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福建省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秀山县工业园区CA02-1/01号地工程款319765予以保全。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供319765元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诉前财产作抵押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刘永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被申请人在福建省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秀山县工业园区CA02-1/01号地工程款319765予以保全。保全案件申请费2119元,由刘永国负担。审判员  严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