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2539号原告:刘某某,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女,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宗兵,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友林,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烔炀工作站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晓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