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3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郭玉杰诉万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杰,万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3640号原告郭玉杰,男,1966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浩,男,1959年4月7日出生。被告万伟,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杰与被告万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振人民陪审员 梁跃海人民陪审员 崔广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鲁 琦书 记 员 张思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