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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3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郭玉杰诉万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杰,万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3640号原告郭玉杰,男,1966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浩,男,1959年4月7日出生。被告万伟,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杰与被告万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振人民陪审员  梁跃海人民陪审员  崔广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鲁 琦书 记 员  张思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