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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当涂县裕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文胜、马鞍山市文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涂县裕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文胜,孙铭银,郭其龙,马鞍山市文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187号申请人:当涂县裕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于湖路尚商街201、203号。法定代表人:王根保,董事长。被申请人:黄文胜,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文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申请人:孙铭银,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申请人:郭其龙,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文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硫矿硫酸厂北侧。法定代表人:黄文胜,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当涂县裕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文胜、孙铭银、郭其龙、马鞍山市文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当涂县裕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其龙所有的坐落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欣新东南名苑10-305室、马鞍山市花山区采秣新村13-306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当涂县裕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当涂县裕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其龙所有的坐落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欣新东南名苑10-305室、马鞍山市花山区采秣新村13-306室房屋。案件申请费3720元,由被申请人黄文胜、孙铭银、郭其龙、马鞍山市文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作 功二○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端木婵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