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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4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禹州市瑞达汽贸有限公司与张晓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瑞达汽贸有限公司,张晓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4114号原告禹州市瑞达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营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晓峰,男,汉族,生于1973年。原告禹州市瑞达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峰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9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晓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禹州市瑞达汽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晓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禹州市瑞达汽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温应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小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