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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林碧香与曾飞彪、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碧香,曾飞彪,林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1218号原告:林碧香,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章、陈俊雄,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曾飞彪,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林玲,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碧香与被告曾飞彪、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玲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碧香撤回对被告林玲的起诉。审 判 长  郑德锋人民陪审员  谢许林人民陪审员  黄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