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行审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方城县国土资源局、方城县广阳镇四棵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方城县国土资源局,方城县广阳镇四棵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2行审290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广福,任局长。被执行人方城县广阳镇四棵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自银,任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方国土资罚[2015]89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4日对被执行人的占地行为作出了方国土资罚[2015]89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内容为:1、没收被处罚单位非法占用的6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对被处罚单位处以6480元的罚款。3、被处罚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中国建设银行(户名:方城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41×××77)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方城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0×××01),或提出要求由我局执法人员收缴。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已生效。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2项及加处罚款648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方国土资罚[2015]89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享有职权。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执行条件。但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加处罚款6480元,因未通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加处罚款的决定及加处罚款的标准,所以,对申请人申请加处罚款6480元本院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的方国土资罚[2015]89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章松审判员 史永均审判员 尚 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 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