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2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202民初364号原告:张某,男。被告:曹某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因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2009年1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23日在铜川市耀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9年12月5日生下一子,孩子生下来刚满月,被告就带着孩子离家出走,2012年7月左右,被告回来说要好好过日子,但是在这期间,原告得知被告将孩子户口报在被告的娘家,且姓氏随被告,取名曹哲宇,原告十分气愤,被告走了两年半才回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所以2013年9月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被告再次带着孩子离家出走,至今联系不上。被告曹某某未出庭,亦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结婚证;2、社区的证明;3、(2013)耀民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该三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于2009年2月23日在铜川市耀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但被告带着孩子两次出走,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苦苦寻找杳无音讯。综上所述,原告起诉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明杰审 判 员 秦 琳人民陪审员 贾粉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巧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