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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0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卢书礼与徐永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书礼,徐永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0996号原告:卢书礼,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朱口镇大卢行政村大卢村。委托代理人:杨俊威,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永财,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佛堂镇坑口村**号。原告卢书礼为与被告徐永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楼卿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书礼的委托代理人杨俊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永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3月23日期间,被告徐永财雇佣原告卢书礼到义乌天祥东方医院工地上干活,从事油漆工作。2016年3月2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徐永财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卢书礼油漆工资6000元,于2016年5月23日前付清,但未约定利息。上述工资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于2016年7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卢书礼与被告徐永财虽未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告徐永财出具的欠条表明其认可原告卢书礼为其提供劳务。被告徐永财应当支付原告卢书礼劳动报酬6000元。原告卢书礼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永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永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卢书礼劳动报酬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徐永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楼 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贾惠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