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思桓与蒋厚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桓,蒋厚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3民初2689号原告:王思桓。被告:蒋厚恒,寿光市台头镇后赵埠村85号。原告王思桓与被告蒋厚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思桓、被告蒋厚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思桓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24000元及自2014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的利息;2.原告以被告位于寿光市光明路光明小区抵押房产3号楼2单元302室(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就上述债权优先受偿;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同时被告将自有住房设定了抵押并为原告办理了他项权证。后经双方结算,至2014年5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本息合计224000元,至今未及时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蒋厚恒承认原告王思桓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请求。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厚恒返还原告王思桓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24000元(自2014年5月2日起按本金2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蒋厚恒到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原告王思桓有权对位于寿光市光明路光明小区3号楼(物业编号为2号楼)2单元302室(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缪凌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