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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平与太平洋恩利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太平洋恩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太平洋恩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垂丰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4035861-4。法定代表人郑风英,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太平洋恩利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85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8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