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当涂县力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当涂县力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267号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4949325-3。法定代表人:严钱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飞,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当涂县力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373062908。法定代表人:叶福清,总经理。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当涂县力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50元,减半收取8675元,由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启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