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23执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生学338终本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学,卢有源,李维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生学,男,汉族,1976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卢有源,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李维红,女,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申请执行人张生学与被执行人卢有源、李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卢有源、李维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生学借款13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卢有源、李维红未按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6日将被执行人卢有源所有的甘D23**号别克牌轿车一辆予以登记查封。由于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变卖、拍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泰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3执3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盛源审 判 员  董文敬代理审判员  菅新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