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22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巴里坤县金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里坤县金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222民初681号原告: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巴里坤县汉城东街(瑞业美好广场第*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维季,系该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龙,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里坤县金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巴里坤县大河镇新户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吉利军,系该合作社理事。原告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巴里坤县金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龙、王晓燕、被告巴里坤县金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多打钱款20万元;2、本案的各项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6日,巴里坤县满城信用社向被告巴里坤县金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多打钱款30万元,此款项经巴里坤县人民法院协调后,被告偿还10万元,剩余20万元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巴里坤县金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自己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希望可以分期分批的偿还。本院认为,巴里坤县金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承认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了不当得利200000元,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原告,被告在庭审中辩称的其没有还款能力并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巴里坤县金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当得利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巴里坤县金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班曼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