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唐正保诉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巢湖石油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正保,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巢湖石油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2704号原告:唐正保。委托代理人:杜波,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巢湖石油分公司。负责人:游建芳,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正保诉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巢湖石油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正保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正保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正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唐正保���担。审判员 叶朝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