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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0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李兆楼与梅州市华扬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楼,梅州市华扬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1402民初951号原告:李兆楼,男,1971年9月8日生,住址:梅州市梅江区。被告:梅州市华扬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东升工业园A区。法定代表人:梁国云,现下落不明原告李兆楼诉被告梅州市华扬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兆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27日,被告未支付原告人工费13696元,原告在催要过程中,要求被告签写一份欠条说明,时间经过已久,被告无法得到一个合理的支付方案。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1369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立案时提交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欠条原件,被告信息资料,补充提交称重单原件,证明其诉请。被告未到庭,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在2013年、2014年间,两次维修被告厂房,被告支付了5万元的人工费,至2015年6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收执,确认尚欠原告维修厂房搭瓦人工费13696元。此后原告催收未果,遂于2016年5月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庭审中,原告表示愿意对其提交的证据和庭审陈述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是双方自愿真实的行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被告要求依约完成相关工作任务,被告应依约履行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费13696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人工费13696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的诉请及提交证据的抗辩权利,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梅州市华扬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人工费13696元给原告李兆楼。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育平审判员  曾士芳审判员  张炜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