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7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郑木溪与黄启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木溪,黄启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7执802号申请执行人郑木溪,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黄启裕,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木溪和被执行人黄启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林振辉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雪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