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0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与武汉珠尔瑞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武汉珠尔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0841号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火炬开发区大岭管理区。法定代表人:张传卫,董事长。被告:武汉珠尔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旁。法定代表人:李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珠尔瑞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0元,减半收取为6980元,诉讼保全费4170元,合计1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伟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体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