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8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与方翠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方翠兰,谢汝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8215号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亿力大厦”17A、17B1、17D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0000HJ24V。法定代表人:张光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阿有,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翠兰,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第三人:谢汝泽,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翠兰、第三人谢汝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林月蓉审 判 员 朱 晨人民陪审员 林月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静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