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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554号原告祝昌祥与被告王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浙0781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祝昌祥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升忠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1200元、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165元、执行费21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55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林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旭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