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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5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广东省花城企业有限公司与谭旺开、佛山市尚妮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旺开,广东省花城企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尚妮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5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旺开,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花城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梁振宇,总经理。原审被告:佛山市尚妮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俊杰。上诉人谭旺开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花城企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6年7月19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谭旺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