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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保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隆昌县人民法院彭明全、郭贤钰与黄如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保全案(2016)川1028财保121号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明全,郭贤钰,黄如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保121号之一申请人:彭明全,男,195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退休职工,住隆昌县。申请人:郭贤钰,女,195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申请人:黄如友,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彭明全、郭贤钰与被申请人黄如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彭明全、郭贤钰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如友的财产予以保全,价值以88000元为限,并已提供申请人彭明全、郭贤钰所有座落于隆昌县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隆房权证监证字第XX**号)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彭明全、郭贤钰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防范诉讼保全风险,确保原告的担保财产发挥诉讼担保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黄如友的财产,价值以88000元为限;二、查封申请人彭明全、郭贤钰所有座落于隆昌县的房屋(房产证号:隆房权证监证字第XX**号),金额以88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 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兰云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