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包志民与张立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志民,张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3执异8号(2016)吉0283执异8号案外人:张楠,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包志民,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张立强,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志民、被执行人张立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楠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案外人称,查封被执行人张立强2013年4月26日在舒兰市吉舒街道办事处,甲方代表高永吉处买下丰广街一委,原丰广社区办公室,面积为380.8平方米,产权号为0004688的房产,有协议、房照和收款凭证。2014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张立强将洗煤厂以300000.00元人民币卖给张楠,双方签署了买卖协议,可是2016年3月31日舒兰市人民法院将此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张立强个人名下的房产,产权号为J000002240的房产坐落在众鑫洗煤厂对过两处房产相差只有二三百米,被执行人张立强是在舒兰市矿业集团非煤公司甲方代表徐乐海处买的房产,鉴于上述事实理由,我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将我在被执行人张立强处买的房产解封。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包志民、被执行人张立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舒民一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书,张立强偿还包志民借款10万元,后包志民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吉0283执恢6号执行裁定,查封张立强所有的位于舒兰市吉舒镇丰广社区丰喜委产权号为J000002240的房产。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志民、被执行人张立强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楠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张楠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楠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涛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人民陪审员 葛莉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