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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张金朋与张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朋,张永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2160号原告:张金朋,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武强县。被告:张永平,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原告张金朋诉被告张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爱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