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光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1915号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法定代表人蒲元体,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于光红,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