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禹桂香与杨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桂香,杨菊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4民初1266号原告禹桂香,女,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唐启源,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菊花,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种植业从业人员。原告禹桂香与被告杨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禹桂香因被告杨菊花已偿还其借款并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禹桂香承担。审 判 员 徐白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