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智瑞与侯艳、刘欣胜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瑞,侯艳,刘欣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2015号原告张智瑞被告侯艳。被告刘欣胜。原告张智瑞与被告侯艳、刘欣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就地查封的财产,由被告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告不得转让、毁坏、转移、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1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2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允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鲁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