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亮与柳俊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柳俊波,亓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511号申请执行人:张亮。被执行人:柳俊波。被执行人亓国华。申请执行人张亮与被执行人柳俊波、亓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3民初54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203民初548号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光亮审 判 员 弭 强代理审判员 周德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