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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7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崇和支行与吕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崇和支行,吕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7121-1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崇和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53956736C,住所地:临海市崇和门广场商城69号。负责人:任典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奕铭、徐岳俊,该支行员工。被告: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崇和支行与被告吕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崇和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崇和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崇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3元,减半收取1156.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6.5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崇和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马平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来源:百度搜索“”